
干部選拔任用工作“十不準”紀律要求
廉政之窗
新修訂的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是新時代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,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。其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(guī)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“十不準”紀律要求,“十不準”警示我們以下事情不能做:
1.不準超職數配備、超機構規(guī)格提拔領導干部,或者違反規(guī)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、提高干部職級待遇;
2.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,提高職級待遇;
3.不準違反規(guī)定程序動議、推薦、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,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;
4.不準私自泄露研判、動議、民主推薦、民主測評、考察、醞釀、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;
5.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;
6.不準在民主推薦、民主測評、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、助選等非組織活動;
7.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(qū)、系統(tǒng)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;
8.不準在機構變動、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、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,突擊提拔、調整干部;
9.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、排斥異己、封官許愿,拉幫結派、搞團團伙伙,營私舞弊;
10.不準篡改、偽造干部人事檔案,或者在干部身份、年齡、工齡、黨齡、學歷、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。